研究院规章

广东工业大学国家安全与人权研究院院长办公会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12-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研究院行政领导工作,促进研究院日常行政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效率,结合人权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每月召开1-2次,遇有特殊重要情况,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第三条会议议题一般由分管院领导提出。凡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议题,必须在会前提交相关议题议案。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及学校的指示精神、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二)制定研究院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要财务事项和建设规划方案;研究、决定较大额度专项资金的经费开支项目;研究、决定预算内较大额度资金调整和预算外资金使用问题。

(三)研究、决定研究院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废止。

(四)研究、讨论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学籍管理、教职工和学生奖惩等问题。

(五)研究、讨论研究院人才招聘计划,特聘研究人员的聘请或解聘。

(六)研究、决定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和其他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及人选。

(七)其他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执行院长召集并主持。

院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院长、执行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及研究院行政人员。根据议题内容,相关研究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和相关的材料,由办公室提前1-2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七条 凡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有关人员要在会前进行认真调查研究与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拿出可供决策参考的主导性意见或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增减会议议题,确需增减时,须经院长同意。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对议题内容要积极发表意见、明确表明自己的态度。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十条 在讨论的议题中,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况,本人应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于每个成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及未公开宣布的决定,出席会议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向任何人泄露或暗示,一旦出现泄密事件,将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第五章 决议的传达与督办

第十二条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和记录工作,并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院长审阅签字后,印发至各位院领导及有关人员。其中对重大问题做出的专门决定可以研究院文件的形式发布实施。

第十三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应明确主管领导的责任,落实负责人员,提出完成时限及具体要求。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院长报告。对拒不执行、违背决议或执行不力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如因特殊原因对已经形成的院长办公会议决议进行更改,必须经过院长办公会议重新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与人权法治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0月28日公布的《广东工业大学人权法治研究中心院长办公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