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推进中国特色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激励广东工业大学人权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科研人员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产出高质量、有影响力的科研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广东工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及学校相关科研管理规定,结合研究院作为新兴交叉学科平台的定位与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与原则
科研成果的认定与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质量优先,创新导向:坚持把成果的学术质量、理论创新性、实践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作为评价的核心标准。
2.聚焦特色,服务战略:重点奖励在数字人权、中国自主人权知识体系构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等特色研究方向,以及服务国家人权外交与法治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成果。
3.分类评价,科学公正:根据研究成果的不同形式(如学术论文、智库报告、科研项目、学术著作等),实施分层分类的认定与奖励,确保评价过程的规范、透明与公正。
4.遵守规范,坚守诚信:所有受评成果必须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研究院将依据学校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全体在编教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以及以“广东工业大学人权研究院”或“广东工业大学数字人权研究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和发表的各类国内科研成果。
第二章 科研成果的认定标准与程序
第四条 成果认定范围
本办法认定的科研成果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学术论文类: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期刊、集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
2.学术著作类: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编著(不含教材、普及性读物及未经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
3.科研项目类:以研究院为依托单位获批立项并完成的纵向与横向科研项目。
4.决策咨询类:被中央和国家部委、省级党政机关、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全文采纳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政策建议等智库成果。
5.科研获奖类: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及全国性专业学会(研究会)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励。
第三章成果分级认定及奖励标准
第一条 团队成员申报国家级课题,奖励劳务费1000元;申报省部级课题,奖励劳务费500元;申报其他课题,奖励劳务费300元。申报国家级课题成功的,配套研究经费10000元;申报省部级级课题成功的,配套研究经费5000元;申报其他纵向、横向课题成功的,配套研究经费3000元。
第二条 团队成员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奖励20000元;B类期刊(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发表论文一篇,奖励10000元;C类期刊发表论文一篇或出版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或专著一部,奖励5000元;D1类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奖励2000元;D2类期刊发表论文一篇或合著著作中的一章,奖励1000元。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奖励10000元;被《新华文摘》摘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摘的奖励2000元,同时发表在规定期刊的,累计奖励。
在中央媒体发表文章一篇,奖励5000元;在省级媒体发表文章一篇,奖励2000元。
接受中央级媒体访谈,奖励2000元;接受省级媒体访谈,奖励1000元;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或承担讲座、报告,奖励500元。
集体创作成果发表,只给予一次奖励,由第一作者根据贡献分配。
第三条 团队成员的研究成果、调研报告获得中央领导批示一次,奖励10000元;获得省级领导批示一次,奖励5000元。集体成果获得批示一次,只给予一次奖励。
第五条 团队成员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奖励20000元;二等奖1项,奖励15000元;三等奖1项,奖励10000元。团队成员在集体获奖中,排名在一等奖的前3名、二等奖的前2名、三等奖的前1名,奖励10000元。
第六条 奖励细则说明
1. 署名要求:受奖励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广东工业大学人权研究院”或“广东工业大学数字人权研究中心”。论文通讯作者视同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第二作者的成果,可纳入奖励范围,奖励金分配由师生协商。
2. 不重复奖励:同一成果在同一年度若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已获较低等级奖励的成果,若后续取得更高等级认定(如论文转载、报告获更高级别批示),可补发差额部分。
3. 项目结项:科研项目类奖励分两次发放,立项通过后发放奖励金额的50%,按时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并通过最终鉴定结项后,发放剩余50%。
奖金分配:奖金原则上由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分配方案应体现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并报研究院备案。
第四章 学术道德与监督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所有申报成果必须恪守学术诚信。一经发现存在剽窃、抄袭、伪造数据、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研究院将立即撤销其当年及后续相关奖励,追回已发放奖金,并依据《广东工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上报学校,建议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 异议处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认定与奖励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提交实名书面异议材料及证据。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复核并作出答复。
第九条 经费监督
研究院定期向全体人员公开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和学校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广东工业大学国家安全与人权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生效与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学科发展需要和学校整体安排,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2023年10月28日公布的《广东工业大学国家安全与人权研究院国内科研成果认定及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参照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广东工业大学科技奖励办法(试行)》及国家、教育部、广东省相关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