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院规章

广东工业大学国家安全与人权研究院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12-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工业大学国家安全与人权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展科研人员学术视野,提升研究院在人权领域的科研水平与国际影响力,规范出国(境)学习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学校的相关规定和研究院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组织或资助的各类出国(境)学习活动,包括公派公费、公派自费等形式的进修、访学、联合研究、学术培训等。研究院在编在岗人员、兼职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及参与中心科研项目的合作人员,通过研究院渠道出国(境)学习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选派条件与类型

第三条 申请出国(境)学习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记录,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学校声誉。

(二)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科研能力,与出国(境)学习方向相关的学术积累,能够完成既定学习任务。

(三)具备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能够适应境外学习与交流需求(需提供相应外语水平证明,如雅思、托福成绩或境外接收单位语言证明等)。

(四)身心健康,能够适应境外生活与学习环境。

(五)已完成当前岗位核心工作任务,无重大工作遗留问题;进修期限需与聘用合同期限相匹配,聘期制人员出国(境)到期时间不得超过聘用合同到期时间。

(六)符合具体出国(境)学习项目的其他专项要求。

第四条 根据经费来源和学习形式,出国(境)学习分为以下类型:

(一)公派公费类: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学校专项经费或研究院科研经费承担,包括国家公派访学、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中心专项资助进修等。

(二)公派自费类:经费由个人、境外接收单位资助或其他合法渠道承担,经研究院审批同意后纳入管理的出国(境)学习项目。

(三)联合研究类:与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需在境外完成部分研究任务的出国(境)学习活动,经费可由合作项目经费承担。

第三章 选派程序与审批

第五条 研究院根据年度科研工作重点和人才培养需求,制定年度出国(境)学习选派计划,明确选派名额、资助标准、学习方向等,在中心内部公示后实施。

第六条 出国(境)学习申请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需提前3-6个月向研究院提交书面申请,附《出国(境)学习申请表》、境外接收单位邀请函、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目标、研究内容、预期成果)、外语水平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中心审核:研究院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中心科研需求的匹配度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习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三)学校审批:公派公费类申请需经研究院审核后,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力资源部(教职工)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等部门审批;涉及经费资助的,需同步报财务处备案。

(四)公示与录取:审核通过后,在研究院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选派名单,由研究院通知申请人办理后续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经费来源与使用范围:

(一)公派公费类经费来源包括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学校专项经费、研究院科研经费等,具体资助额度按相应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二)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国际往返旅费、境外学习期间的生活费(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注册费、资料费、必要的医疗费及办理出入境手续的相关费用(护照费、签证费、公证认证费等)。

(三)经费使用需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及研究院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八条 经费报销

(一)公派公费类人员回国后3个月内,需向研究院提交经费报销申请,附费用原始凭证、行程单、境外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经研究院审核后,按学校财务报销流程办理。

(二)报销标准需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超出资助额度或使用范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公派自费类人员经费报销按个人与研究院的相关约定执行,无约定的不纳入中心经费报销范围。

第五章 回国考核与成果管理

第九条 回国报到

(一)学习期限届满后,申请人需按时回国,在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到研究院办理报到手续,提交护照(含签证页)复印件、境外学习期间的出入境记录等材料。

(二)逾期未回国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研究院将按《出国(境)学习协议书》约定追究相关责任,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考核评估

(一)研究院在申请人回国后1个月内,组织开展出国(境)学习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学习计划完成情况、学术成果产出、境外表现、经费使用合规性等。

(二)申请人需提交《出国(境)学习总结报告》、学术成果证明(如论文、研究报告、培训证书等)、境外接收单位的评价意见等考核材料。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将作为个人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后续科研项目申报的重要参考;考核不合格的,需按《出国(境)学习协议书》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如退还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取消后续资助资格等)。

第十一条 成果管理

(一)出国(境)学习期间形成的学术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研究报告等),需注明“广东工业大学人权法治研究院”及相应资助项目信息;涉及合作研究的,需明确成果归属,按合作协议执行。

(二)申请人需将学习期间的相关材料(学习计划、进展报告、总结报告、学术成果、出入境记录等)提交研究院归档,纳入中心科研档案管理体系。

(三)研究院鼓励申请人分享学习成果,通过学术讲座、研讨会等形式,推广境外学习经验与研究收获,提升中心整体科研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及学校出国(境)管理、财务报销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工业大学国家安全与人权研究院会同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力资源部、研究生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0月28日公布的《广东工业大学人权法治研究中心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