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及加强人权研究、教育与培训的战略部署,推动我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发展,激发青年学者在人权领域的创新活力,培养高水平人权研究后备力量,产出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高水平成果,特设立“广东工业大学人权青年研究人员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的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服务战略,聚焦前沿:紧密围绕国家人权事业发展的重大需求,聚焦新时代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特定群体权益保障、数字人权、科技伦理与人权等前沿交叉领域。
(二)鼓励创新,支持探索:倡导学术自由,鼓励青年学者提出新理论、开辟新领域、探索新方法,支持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的基础研究及应用对策研究。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实行全过程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强化目标导向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研究的质量和效益。
(四)培养人才,促进成长:以项目为依托,为青年研究人员提供独立承担科研任务、融入学术共同体的平台,促进其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的快速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人权及相关领域研究的在岗在编青年教师、科研人员及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项目分类与资助
第四条 本项目根据研究目标、内容和预期成果,分为两类:
探索培育项目:面向人权研究领域的新兴方向或交叉学科,支持研究思路新颖、具有一定风险但创新潜力巨大的探索性研究。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资助强度为每项人民币1-3万元。
重点发展项目:面向已有较好研究基础,旨在对特定人权议题进行深化、系统化研究,并预期产出标志性成果的研究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资助强度为每项人民币3-5万元。
第五条 项目经费来源于学校设立的专项资助基金。鼓励项目负责人以此为基础,积极申报更高层次的省部级、国家级人权研究课题(如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形成校内培育与外部竞争的衔接机制。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科学研究管理部(人文社科处)是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2. 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与结项验收。
3. 监督项目经费的规范使用。
4. 管理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
5. 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各相关文科学院(如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经济学院等)及校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是项目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学术环境和时间保障。
3.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开展研究,协助管理部门进行过程管理。
4.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监管。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研究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享有在既定研究计划框架内1. 自主开展研究的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2. 恪守学术规范与科研诚信,对研究成果的真实性、原创性负责。
3. 按计划推进研究工作,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
4. 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5. 按期提交中期报告和最终结项成果。
6. 标注项目资助,积极促进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申报人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为我校在岗在编的青年教师、科研人员或博士后研究人员。
2. 申报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35周岁(副高及以下职称者)。具有独立开展研究的能力和基本研究条件。
3. 未主持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申报“探索培育项目”可适当放宽)。
4. 已承担本项目的负责人,须在完成结项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第十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1. 发布指南:科学研究管理部(人文社科处)每年定期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本年度优先资助的研究主题、申报要求和时间安排。
2. 个人申请:申请人根据指南要求,填写《广东工业大学人权青年研究人员科研项目申请书》,提交至所在依托单位。
3. 单位推荐:依托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申请人研究能力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管理部门。
4. 专家评审:管理部门组织校内外人权研究领域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评审标准主要考察课题的学术价值、创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及申请人的科研潜力。
5. 公示与立项: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管理部门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 实施、考核与结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尽快启动研究,并严格按照申请书中的计划执行。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或完成时间等重大事项变更,须提前3个月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研究周期过半时,负责人须提交《中期进展报告》,由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依托单位进行检查评估。检查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拨付及是否继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期满,负责人须在3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结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项目结项报告书》。
2. 最终研究成果原件(如研究报告、系列论文、专著、政策咨询报告等)。
3. 研究成果的社会反响材料(如采纳证明、转载引用、获奖情况等)。
第十四条 结项成果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之一:
1. 探索培育项目: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公开发表与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至少1篇,或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并被校级及以上部门采纳。
2. 重点发展项目:在CSSCI、SSCI或同级别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出
3. 版学术专著1部,或提交的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级及以上党政部门采纳应用。
4. 所有成果均须明确标注“广东工业大学人权青年研究人员科研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十五条 结项验收由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验收的项目,颁发结项证书。验收不合格或无故逾期未结项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撤销项目、追回资助经费,并限制其未来2年内申报校内各类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采用“包干制”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在负责人承诺遵守科研伦理和财务规定的前提下,赋予其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业务费:购置图书资料、收集数据、支付文献检索与出版费、参加会议差旅费、小额设备耗材费等。
2. 劳务费:用于支付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无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3. 绩效支出:项目组可根据研究进展和贡献,按不超过总经费30%的比例提取绩效奖励,以激发研究人员积极性。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审计与监督。结余经费的处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科研诚信与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须严格遵守《广东工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恪守学术道德,坚守科研诚信底线。凡在申报、实施、结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一经查实,将撤销项目,追回经费,并依据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人类参与者、个人信息等的研究,须事先通过学校伦理委员会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广东工业大学,具体管理、使用与转化按照《广东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执行。学校鼓励并协助项目负责人将优秀研究成果申请各级各类奖励或进行社会推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工业大学科学研究管理部(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