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院规章

广东工业大学国家安全与人权研究院章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12-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安全与人权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组织与管理,明确其发展定位与核心职能,推动人权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与国际交流的高质量发展,助力国家人权事业进步与地方治理现代化,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院秉承宽容、平等、独立、负责、团结、协作、严谨、创新、奉献、进取等理念,致力于促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努力促进国内人权理论的创新、人权教育的推广、人权知识的普及、人权意识的提高、人权制度的健全、人权文化的培育、人权状况的改善和人权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研究院由主任、执行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若干、秘书长、成员若干组成。

第四条研究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其职责包括:

(一)审议研究院的学术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方案。

(二)评定研究院的重要科研成果。

(三)评审研究院的科研项目与人才计划。

(四)提供其他重大事项的学术咨询。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研究院由专职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博士后等组成。积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并可聘任国际知名专家担任客座或讲座教授。

第六条 研究院人员的聘任、晋升与考核,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研究院的科研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建立一支高水平、有活力、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七条研究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学校拨付的日常运行经费和专项建设经费。

(二)国家及地方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三)社会捐赠与合作经费。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研究院的资产属于学校资产,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登记、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坏。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广东工业大学国家安全与人权研究院。

第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0月28日公布的《广东工业大学人权法治研究中心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