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安全与人权研究院经费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国家安全与人权研究院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管理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校级配套经费、社会捐赠经费及其他合法来源的科研经费。经费的申报、预算编制、支出管控、决算审计、监督问责等全流程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类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科研政策及学校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确保经费管理全过程合法合规。
第五条各类经费审批权遵照学校规定执行。如有变更,经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项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先申请、后使用”的程序,未经预先申请批准的费用开支不予报销。
第七条各类经费使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批。
第八条各项经费报销统一由研究院办公室负责履行登记—审核—审批流程,未按流程执行,不予报销。
第九条明确项目负责人、研究院、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主体的职责,确保权责匹配、协同高效。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行政事业经费
第十条行政事业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各项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规定。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经费主要用于研究院日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费用项目遵照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必须与研究院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
第四章 采购
第十三条 研究院采购需严格遵守学校国有资产处颁布的相关采购制度。坚持购前审批,购后验收制度。
第十四条所有采购项目的供货单位必须是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招标确定的单位,研究院不再另行组织招标。
第五章 专业建设经费及其他专项建设经费
第十五条专业建设经费由研究院统一管理,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学科建设经费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使用。研究院根据人权法学科发展的需要,细化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细则。
第十七条所有专项建设费,按照学校专项建设的规定使用和审批。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八条 研究院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项目负责人需定期向研究院汇报经费使用进度和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研究院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纵向项目、重大横向项目等重点经费开展专项核查。
第二十条 对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未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侵犯学校权益、破坏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与人权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学校相关制度有冲突的,按照学校制度执行。2023年10月28日公布的《广东工业大学人权法治研究中心经费使用办法》同时废止。